麻烦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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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事离开后,留下的一个租赁案件较为麻烦,虽然老师明确告知我们只需负责程序问题,至于实体问题自然有人负责。但是,我还是希望尽自己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这个案子属于租赁纠纷,实质关键在于我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即出租人房屋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能够成立。有利于我方的是,涉案房屋本身没有消防水池、消防泵及泵房,自身不可能提供消防水源,这是出租人无法改变的现实;不利的地方在于,同为承租人的案外人通过了消防检查,而其使用之消防水来源于隔壁一幢房屋,租用该房屋的消防泵房及用水设备。
鉴于目前涉案房屋内有水,在案前与法官的沟通中了解到,法官比较希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下去,这样对法官来说案件比较好调解或好判,而对于双方来说也是把损失降低到最低。事后,跟当事人沟通这一问题,当事人较为抵触这一方案,决心解除合同,不愿继续履行。
当事人的这一态度,也迫使我要破解上述难题:一方面要着重强调,出租人的房屋本身是没有消防联动设备的,也须迫使对方承认这一点。至于,目前出租人是否通过其他途径使得房屋有消防水源那是另一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我方也要强调现有房屋消防用水的来源问题。这一消防用水的来源,是案外人租来的,出租人并无使用权,而我方更无权使用。总之,只需让法官确信,承租人无法取得消防联动设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