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错误责任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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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来进行侵权构成要件分析,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重大过失,而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作为判定过错的依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存有多起既有判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颁布后的(2020)最高法民终1316号判例中认为: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保 全人损失的为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申请保全人是 否应赔偿相应损失。而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过错认定,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最终 未获得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而要采用通常的客观标准即 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