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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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典型与非典型)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相互结合,1即以当事人之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其中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另一个合同也同其命运。
多份合同之间是否属于合同联立,应当以多份合同是否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为判断,也即多份合同之间是否形成密切关系,以至于两个合同都作为法律上的整体,或者至少是经济上的整体而相互补充,如果不订立其中一个合同,则另外一个合同也不会被订立,或者其中一个合同的存在以另一个合同的存在为依据。
2而多份合同之间否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主要采取客观判断标准,即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数个不同类型合同的相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系,例如其中一个合同的相对方虽然不是其他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也参与了该其他合同的订立过程
3由于合同联立情形旨在强调交易的经济整体性,即数个合同的结合旨在实现一个整体利益。因此,在合同联立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目的”作出超越单个合同目的的整体考量,即合同目的是指数个合同所能实现的整体的交易经济目标。
王泽鉴教授认为,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契约(典型或非典型)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此结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契约仅因缔结契约的行为(如订立一个书面)而结合,相互间不具依存关系,即外观性联立;二是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即依当事人之意思,一个契约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契约的效力,即功能性联立。